志言|问得多,不如问得好
志言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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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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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语
在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不是问得越多越好,也不需要什么问题都问。问得太多,什么问题都问,一是可能带出一些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无形中是在帮公诉人的忙;二是不仅吸引不了法官的注意力,反而容易遭致法官反感,觉得律师啰嗦冗长。因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要带有目的性,注意发问的方式,这样才能在有效体现辩护职责的同时,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在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不是问得越多越好,也不需要什么问题都问。问得太多,什么问题都问,一是可能带出一些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无形中是在帮公诉人的忙;二是不仅吸引不了法官的注意力,反而容易遭致法官反感,觉得律师啰嗦冗长。因此,律师对被告人发问要带有目的性,注意发问的方式,这样才能在有效体现辩护职责的同时,获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一、需要发问的情形
情形一:能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新问题、新情况
实践中,即不论是因为被告人没有想起或者自己认为不重要,还是因为被告人虽然说了,但侦查人员未加记录或进行收集,案卷材料中都可能遗漏一些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当存在这种情况时,辩护人就需要充分利用法庭发问这一环节,通过向被告人发问的方式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新问题、新情况。
对被告人在回答中提出的新问题、新情况,辩护人应提醒法庭予以重视,并在发问结束后进行适当的总结,明确指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明作用。
情形二:强化和放大被告人已有的有利事实和情节
对案卷材料中已有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有必要向被告人发问。一是通过被告人的明确回答,把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凸显出来;二是可以让被告人更为充分地对有利事实和情节进行陈述,强化和放大这些有利事实和情节的作用。
这有些重点提示和重点强化的味道,不仅能带来良好的庭审效果,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心证。
情形三:澄清公诉人发问形成的误导或偏见
不论是为了维持指控,还是为取得好的庭审效果,公诉人在对被告人发问时,不仅是按照指控的思路提出问题,还会对被告人回答的内容进行控制。如在被告人试图对公诉人所提问题进行解释时,常会被公诉人打断,要求问什么就回答什么。当出现这种情况,辩护人就应当顺着公诉人的问题,在自己发问时,给被告人进一步解释和辩解的机会。
这实质是通过辩护人的发问,让被告人把话说完,通过被告人全面、完整的回答澄清公诉人发问以及被告人回答内容不当可能形成的误导或偏见。
二、发问的问题及方式
基于辩护人的角色,律师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也不能提可能导出对被告人不利事实和情节的问题。发问的目的是让被告人有机会向法庭辩解,并让法官注意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
(一)、要选择性设定问题及预测被告人可能回答的内容
既然是让被告人辩解而不是让被告人做出有罪陈述,自然不能提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即便是客观事实,如果律师提对被告人不利的问题,是与自身辩护角色相冲突,客观上是在帮公诉人的忙。
有的时候,辩护人本来是希望通过发问获得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但却适得其反。这种状况特别容易出现在对同案被告人发问过程中。为避免这种情形的出现,辩护人不仅要通过对案卷材料的查阅,评估被告人可能回答的内容,而且要根据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随时调整自己的问题。
具体方式就是在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在对被告人发问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关注他们所提的问题及被告人回答的内容,决定自己该不该问,该问什么样的问题。当存在不能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并可能导出对自己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的风险时,辩护人应放弃发问。
(二)、要尽量避免让被告人简单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的问题
通过发问,让被告人简单肯定或否定某一事实,从表面效果上看似不错,但实质意义不大。不仅因为提这样的问题,常需要用“是还是不是”来发问,容易遭到公诉人以属于诱导性问题提出异议,而且如果庭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做过相反的供述,庭上简单“是还是不是”的回答不足以撼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
这不仅是按照现有庭前供述与当庭供述的采信规则,内容的合理性及是否与其他证据印证是决定采信的核心要素,不是靠被告人当庭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而且被告人的说法要被法庭接受,内容必须具有合理性,符合常情常理,简单的肯定或否定很难以让人相信,起不到说服的效果。
具体而言,辩护人所提出的问题,一定要注意与案卷其他证据之间的自洽性,如果存在不一致时,要有一个合理的理由,应采用依次递进拨竹笋的方式,逐步导入然后获得自己想要的答案。而不是采用单刀直入,简单让被告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三、具体实例
(一)在被告人回答侦查阶段供述是属实后,又做出与侦查阶段供述不一致的回答后怎么办?
公诉人在发问前,一般都会问被告人“侦查阶段供述是否属实”这样一个问题,目的是通过这样一个封闭性问题来预设前提。这种情况现在基本已经是公诉人的套路。要害是当被告人回答是“属实”后,一旦出现当庭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时,不仅是自相矛盾而且会被公诉人指出是在翻供、认罪态度不好。
当然,如果被告人想当庭做出与侦查阶段不完全一致的供述时,可以不正面回答公诉人这个问题,采用“部分属实,部分不属实”来回答。但当被告人已经回答属实,又做出与侦查阶段不完全一致的供述时,该如何处理?我的建议是可有采用以下发问方式:
(二)如何应对公诉人采用控制性发问所带来的不利局面
实践中,公诉人往往会在被告人回答完一个问题后,先总结被告人回答的内容,然后继续向被告人发问。有的时候,公诉人会故意混淆、模糊概念,甚至改变被告人回答的内容继续进行发问,并不给被告人解释的机会。应当说,公诉人这种做法是存在问题的,辩护人可以直接提出异议。
但我认为,除了提出异议外,可以通过辩护人的发问来消除。在庭审过程中我也遇到过,但我没有采取直接提出异议的方式,而是通过自己的发问来消减公诉人会故意混淆、模糊概念带来的不利影响。具体方法如下:
问:刚才你在回答公诉人问题时,你的回答是这样的,是不是?
答:是的 问:但公诉人在后来继续讯问你时,他的问题是那样的,你也回答是,是不是? 答:是的。 问:当辩护人注意到你最初的回答和后来公诉人所提的问题之存在差异和不一致,请你向法庭确认下以你哪次的回答为准? 答:以我第一次的回答为准。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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